(2017)浙0226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5年8月12日因卖淫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6日因盗窃、卖淫分别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21日被收容教育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3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涛,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至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平安东路×号薛某1的住房,以推门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薛某1放在二楼卧室桌子中间抽屉内的1包中华(硬)香烟、1包中华(软329)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17元)。后被告人黄某被薛某2当场抓获。被盗香烟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薛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某1的陈述,证人薛某2、尤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巧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