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梧桐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港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黄仲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梧桐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港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黄仲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梧桐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梧桐山村委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19221228-5。法定代表人邱国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港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梧桐山塘坑仔会三层工业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1888897X。法定代表人黄仲贤。被执行人黄仲贤。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梧桐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港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黄仲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港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黄仲贤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黄仲贤为香港居民不能列入失信。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