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学义与何英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义,何英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380号原告:徐学义,男,1956年出生。被告:何英权,男,197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义与被告何英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徐学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学义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学义负担。审判员 张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