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林林,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木里县沙湾乡。法定代表人:陈文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之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行人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合计1368098.66元”。现双方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其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执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格 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