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德才与牛立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389号申请人王德才,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5********,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霍龙门乡泥鳅村。被执行牛立国,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霍龙门乡泥鳅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德才申请执行牛立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嫩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