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0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布道尔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巴布道尔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249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阿里河路30-2号。法定代表人:王鲁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男,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巴布道尔吉,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布道尔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栾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