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廖建英与陈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建英,陈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廖建英,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申请人:陈畅,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廖建英依据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6)第38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川0623执143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畅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在本院辖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建英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畅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廖建英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沈 材代理审判员 马元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钦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