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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王忠标,余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25号。负责人:黄炜,行长。被执行人: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住所地兰溪市香溪镇官塘乡祥于里村。法定代表人:王忠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忠标,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余笑芳,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王忠标、余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抵押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对尚欠借款本金4143870.98元及利息,律师费8000元,受理费205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5149元等应负担的债务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4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永忠审判员  伍俊鸿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