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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高艺嘉与霍晓林、祁县正大汽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艺嘉,霍晓林,祁县正大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680号原告高艺嘉。被告霍晓林。被告祁县正大汽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原告高艺嘉与被告霍晓林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盛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