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冉龙友申请执行毛红翠、李端贵、何万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龙友,毛红翠,李端贵,何万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龙友,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毛红翠,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30日。被执行人李端贵,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8日。被执行人何万菊,女,汉族,生于1955年3月2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川07民终2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了财产等法律文书。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在江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端贵名下位于江油市武都镇接管厅村十二组1栋1-2层55号住宅一套,因该房屋暂无法处置,且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劵等进行了查询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72206.95元,现申请人债权已受偿132000元,未受偿债权140206.95元(不含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委托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委托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81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川07民终2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