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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生与金翠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金翠华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194号原告:李生,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庙子沟乡庙子沟村大东沟**号。身份证号×××。被告金翠华,女,农民,住隆化县张三营镇南园子村*组。原告李生与被告金翠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安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