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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肖绪礼与大冶市刚强塑料管厂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绪礼,大冶市刚强塑料管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肖绪礼。被执行人大冶市刚强塑料管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绪礼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刚强塑料管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冶市刚强塑料管厂已履行完毕冶劳人仲裁字(2015)第21-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冶劳人仲裁字(2015)第21-1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