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其明与山东正方劳动技工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明,山东正方劳动技工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王其明,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正方劳动技工学校,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许振华,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其明与被执行人山东正方劳动技工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58475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玉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