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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69范唐贤与江苏富港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唐贤,江苏富港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范唐贤,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江苏富港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范唐贤与江苏富港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被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孙红岭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