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钟焕香、德安县枥舟商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焕香,德安县枥舟商行,苏水姣,何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财保26号申请人钟焕香,女,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共青城市北峰区。被申请人德安县枥舟商行,地址:德安县隆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经营者:苏水姣被申请人苏水姣,女,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共青城市。被申请人何先军,男,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住共青城市。申请人钟焕香与被申请人德安县枥舟商行、苏水姣、何先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钟焕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德安县枥舟商行、苏水姣、何先军名下财产至420000元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春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峥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