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海威申请执行殷永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威,殷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海威,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街***号。被执行人殷永安,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建设街**号。杨海威申请执行殷永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22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