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执字第016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汇商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陈龙会龙在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汇商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龙在涛,陈龙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执字第016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汇商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法定代表人:马国正,经理。被执行人:龙在涛,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陈龙会,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汇商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在涛、陈龙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潼法民初字第0030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财产。在指定期限,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了陈龙会所有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启动了对该套房屋的处置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汇商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和解,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本院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立案执行现已超过三个月,本院亦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处置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对本院的执行无异议,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潼法民执字第016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0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700000元。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道川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