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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蕾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延 长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1204刑更3号罪犯陈蕾,江苏华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泰州市海陵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4)泰姜刑初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案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对陈蕾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因罪犯陈蕾处于哺乳期,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泰姜刑执字第0000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陈蕾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因罪犯陈蕾怀孕,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苏1204刑更5号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陈蕾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2017年5月8日,罪犯陈蕾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己审查终结。经查,罪犯陈蕾向本院提交了泰州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证明陈蕾于2016年12月29日入院,当日自娩一男婴;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新生儿余致廷出生于2016年12月29日;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其三子余致廷,出生于2016年12月29日,于2017年1月13日登记户口。本院认为,罪犯陈蕾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陈蕾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延长六个月二十七日(期限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