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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执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敬相与被执行人吴义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敬相,吴义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963号申请执行人胡敬相,1969年5月13日生,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吴义苟,1975年3月18日生,住南京市。申请人胡敬相与被执行人吴义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敬相依据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该判决书:一、被告吴义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敬相借款本金200000元、违约金84295.90元,合计284295.90元;二、驳回原告胡敬相的其他诉讼请求。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1、我院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义苟发出了报告财产令、处罚预告书、传票、执行通知书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吴义苟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2、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吴义苟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查明银行账户余额过少或没有。3、2017年1月10日,本院根据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反馈结果到南京市车管所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义苟名下的苏A×××××五菱牌小型轿车壹辆做了查封暂扣等手续,该车辆未在本院实际控制之下,无法处置。4、被执行人吴义苟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电建路xx号xx园xx幢xx室,经查明,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估、拍卖,我院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到85700元案款,现本案已执行到位8570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可供执行。5、2016年12月9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吴义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7、2017年1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义苟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二次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8、2017年5月24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胡敬相做了谈话,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吴义苟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有异议复议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吴义苟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吴义苟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