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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强、陈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强,陈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强,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建,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蒙,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奇,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张强因与被上诉人陈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