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3执2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西汉、张略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汉,张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2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西汉,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略民,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张西汉与被执行人张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略民应当履行义务���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略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略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略民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