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20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联锋与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联锋,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20552号原告(反诉被告):刘联锋,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89-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76261750N。法定代理人:A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文,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司员工。上列原告(反诉被告)刘联锋与被告(反诉原告)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傲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联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武,翔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文、肖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联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二、被告翔傲公司返还原告刘联锋支付的预付款12万元;三、被告翔傲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刘联锋、翔傲公司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翔傲公司负责Coolbananas项目的iphone和android两个版本的开发,合同价款共计20万元,且刘联锋于2016年3月4日和2016年8月12日分别向翔傲公司支付了6万元。翔傲公司的开发阶段分为2016年3月1日签订合同,2016年3月1日—8日翔傲公司完成详细需求调研工作,刘联锋配合相关工作,3月8日—15日翔傲公司制定需求规格说明书,完全需求确认,3月15日—25日翔傲公司完成UI、UE设计,高保真图设计,刘联锋进行UI、UE确认,3月25日—6月15日翔傲公司完成软件开发工作;6月15日—25日完成测试,正式上线,按照合同的约定,翔傲公司至今仍然没有完成相应的软件开发工作,向刘联锋交付最终的成果。目前就刘联锋所知,翔傲公司仅完成部分iphone版本的开发项目且显示效果完全不符合要求,而android版本却迟迟未见。就此事,刘联锋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刘联锋的合法权利,特诉至贵院。被告翔傲公司辩称:一、对刘联锋诉讼请求第二项中表述的预付款不予认可,该款项在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为开发经费,是项目研究开发所须成本费用。二、刘联锋在起诉状中描述的一系列期限为签订合同时所设定的项目开发计划表,根据合同附件一第一章,第三项第2、3、4点约定因刘联锋延迟提供合同约定需要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硬件或接口,以及未及时向翔傲公司提交的交付物,或对部分项目提出变更需求的,均可能导致交付导致延误,而客观原因是刘联锋从最初的需求调研、规格说明书、UI设计、UE设计及确认,软件开发的不同阶段,均提出过大量对已经确认的项目的修改或变更,翔傲公司为尽可能的满足刘联锋想法的改变,在项目开发进入尾声之前,均尽全力配合和满足刘联锋的需求,包括了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修改。从往来邮件中可以看出,翔傲公司在2016年11月28日以前存在大量的修改工作,而且均得到了刘联锋的认可及确认。三、翔傲公司已在2016年12月21日通过邮件的方式向刘联锋正式提交了iphone和android两款软件的二维码安装包供其下载测试,同时再次催促其将支付账号提供过来,已完成微信支付功能的要求。四、刘联锋因其自身原因,即刘联锋在整个软件设计开发过程中,想法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开发进度缓慢,从其提交的电话录音也可以听出,在最后阶段其并不是为了开发的顺利进行而沟通,一直纠结于责任的推托问题,完全没有在针对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可能大胆地推测其是早已对项目的开发产生了放弃心理,原因可能是认为该软件并不符合当初对市场需求的设想,或是上市窗口期已过,刘联锋在开发进入最后阶段提出解除合同,退回开发经费的要求,也暴露了其毫无契约精神。反诉原告翔傲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反诉被告刘联锋向反诉原告翔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开发经费共计8万元;二、反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刘联锋承担。事实和理由:翔傲公司与刘联锋于2016年3月1日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签订后,翔傲公司一直通过邮件等方式与刘联锋保持密切沟通,确认开发细节和通报开发进度。2016年12月2日前,项目开发工作虽因各自原因导致了一定的延期,但双方均处于友好协商,相互认可的状态。2016年11月28日,项目开发接近尾声,刘联锋与翔傲公司进行了电话沟通,就软件开发细节部分再次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刘联锋的修改要求,翔傲公司依据《交付和风格确认单》对修改要求进行(需求变更或需求范围内修改)汇总和性质区分,并于2016年12月2日形成《20161128验收问题汇总》通过邮件发给刘联锋。然刘联锋对超出《交付和风格确认单》的修改定性为需求变更不予认可,导致双方沟通陷入僵局。刘联锋进而提出解除合同、退回已支付的开发费用的无理要求。鉴于刘联锋对需求变更性质的不予确认,翔傲公司只能依据《交付和风格确认单》约定范围结合刘联锋合理要求进行进一步修改。最终于2016年12月21日,向刘联锋提交iphone和android两个最终版本。结合刘联锋2016年12月7日邮件中所提的微信接口提交时间,翔傲公司的最终提交时间亦处于合理范围。但时至今日,刘联锋依旧未进行查收确认。根据《交付和风格确认单》、《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附件一《移动客户端项目服务合同细则》、合同附件二《Coolbananas移动客户端项目需求说明书》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翔傲公司依约履行了项目开发义务。刘联锋应对其未及时提供合同约定需要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和接口、未对提出的需求变更部分及时进行确认的行为负责。对翔傲公司依约提交最终版本不予确认、不予验收、不予支付开发尾款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望贵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翔傲公司的合法权益。针对反诉原告翔傲公司的反诉,反诉被告刘联锋辩称:翔傲公司并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即2016年11月25日前向刘联锋交付完整的、经测试无缺陷的软件产品。翔傲公司分别在2016年12月2日和7日表达了项目终止的意思,刘联锋有理由相信翔傲公司已经终止了项目的履行,翔傲公司在2016年12月21日履行的交付义务,属于后补的行为,且产品并未经翔刘联锋验收,刘联锋不予认可。翔傲公司所说的2016年8月10日提交的高保真原型不能作为验收的依据,合同中没有任何一个部分提到高保真原型可以作为验收依据,翔傲公司在2016年12月21日发来邮件中提交的下载地址全都是无效的,这也反映了翔傲公司在提交的时候并无诚意。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技术开发合同及附件、收据、转账记录查询、电子邮件、电话录音、最终设计稿(UI确认稿)、C2C0805(C2C高保真原型交互)、C2C高保真交互视频、iphone和android产品功能演示视频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庭审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3月1日,刘联锋与翔傲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翔傲公司根据刘联锋提出的应用需求开发应用平台Coolbananas项目,翔傲公司给予需求进行交互设计及开发部署,以及后期维护;技术创新点包括为iphone/android进行专业UED设计,前端采用HTML进行开发;模块包含注册登陆、照片分享、照片拼图、线上支付;接口集成采用HttpRest进行API接口整合;研究开发计划为2016年3月1日合同签订,3月1日—8日翔傲公司完成详细需求调研工作,刘联锋配合,3月8日—15日翔傲公司制定需求规格说明书,完全需求确认,3月15日—25日翔傲公司完成UI、UE设计,高保真图设计,刘联锋进行UI、UE确认,3月25日—6月15日翔傲公司完成软件开发工作,6月15日—25日完成测试,正式上线(以上时间为计划时间,具体计划根据合同签订时间调整);项目开发经费和报酬为20万元,款项支付分四次,合同签订五个工作日内,刘联锋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刘联锋签署软件交互和风格确认单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刘联锋签署软件验收单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翔傲公司协助刘联锋将合同软件上传至第三方移动客户端运营商市场一个月内或者自翔傲公司交付给刘联锋合同约定软件一个月内,刘联锋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合同期限一年,履行方式为翔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刘联锋提供软件测试版本;刘联锋不得随意更改软件的重大功能和需求事项,以免对翔傲公司造成履约困难;验收按行业标准,采用功能演示方式验收,由刘联锋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合同争议由刘联锋住所地法院管辖等等。合同附件一《移动客户端项目服务合同细则》约定,如刘联锋在收到翔傲公司交付测试版本软件三个工作日之内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则翔傲公司默认刘联锋验收合格。刘联锋如要终止合同,需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翔傲公司,并说明终止理由,经翔傲公司确认之后方可解除,但刘联锋仍须根据软件的完成进度向翔傲公司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翔傲公司收到刘联锋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款项后交付基于本合同产生软件的源代码,但不包括翔傲公司在合同生效之前已自主研发的产品或者已经拥有知识产权部分的代码。由于刘联锋在签约之后提出的需求变更或未及时提供项目开发所需的信息、硬件及资料,及未能在约定时间及时确认翔傲公司的交付物而导致翔傲公司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开发,延误时间自动顺延。如因刘联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延误总时间超过30日,每逾期一日,刘联锋按总合同价款的0.1%向翔傲公司支付违约金。刘联锋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的,自十个工作日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每逾期一日,按总合同价款的0.1%向翔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翔傲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所有刘联锋已支付的合同款。由于翔傲公司原因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开发,翔傲公司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自十个工作日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刘联锋有权向翔傲公司提出索赔,赔偿金额每逾期一日,翔傲公司向刘联锋支付总合同价款的0.1%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刘联锋有权解除本合同,翔傲公司应退还所有已付合同款,但本合同第一章约定的情况除外。翔傲公司在未收到刘联锋相应的合同款项的情况下,保留随时终止向刘联锋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等等。合同附件二《Coolbananas移动客户端项目需求说明书》列明了详细要求,包括模板拼图,个人制作的照片或相册可主动公开和分享给大众用户、非公开照片或相册可指定分享至朋友圈或微信好友等。合同签订后,翔傲公司开始研发该项目。2016年3月4日,刘联锋向翔傲公司支付了约定的第一笔款项6万元。8月5日,翔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刘联锋提供了高保真原型交互,并告知登陆密码。8月12日,刘联锋向翔傲公司支付了约定的第二笔款项6万元。9月5日,翔傲公司通知刘联锋,需要自行申请第三方平台账号,以完成项目开发,包括微信支付等。10月27日,翔傲公司通知刘联锋,由于验证码未及时充值,对后期集成测试造成了延期,原交付日期变更为11月25日,且交付的首版本中交付功能不含微信支付这块,需待收到微信支付账号后,再交付所有功能的版本。刘联锋当日同意此次延期交付。庭审中刘联锋确认验证码充值是其义务。11月28日,翔傲公司通过QQ向刘联锋发送了“软件测试版本”iphone版本,刘联锋收到后即电话向翔傲公司提出了26点要求,翔傲公司认为除2、3、4、12点之外,其余要求均属于“需求变更”,即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庭审中刘联锋承认该软件能实现26点之外的其他功能。12月2日,刘联锋与翔傲公司项目经理李君通过电话沟通,刘联锋希望在微信支付通不过的情况下,能用一个不相关的网址暂时替代,同时承认因微信支付和前期公司账号的问题,对这些耽搁其要负一部分责任;翔傲公司告知刘联锋28日提出的26点意见中照片的问题和图片变形的问题,翔傲公司已经解决;通话最后,李君表示刘联锋怎么样都不会验收软件,觉得没有必要再投入成本,并表示跟公司商量后会发正式邮件通知刘联锋,项目终止。12月7日,刘联锋向翔傲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翔傲公司通过QQ提供“软件测试版本”是无效的,只能以邮件的形式提交;合同要求提供iphone和android两个版本,但翔傲公司只提交iphone版本,软件测试版本不符合测试条件;翔傲公司将刘联锋提出的26点要求大多数认定为“需求变更”,有违事实;刘联锋承认微信支付接口其仍然没有解决,但认为翔傲公司在软件开发部分欠缺了不少工作,尤其是在照片制作和照片查看方面。同日,李君向刘联锋发送电子邮件,声称已将此项目移交其法务部门,具体事宜,其下周到深圳的时候会和肖鹏一起见刘联锋面谈解决方案。12月21日,翔傲公司向刘联锋发送邮件,表示微信支付功能的需求,其依然会完成此项功能,但请刘联锋把相关支付权限(账号)尽快提供给翔傲公司,Coolbananas项目测试通过后已上传蒲公英,邮件发送了iphone和android下载该软件的二维码。经当庭扫描,邮件中android二维码显示已过期,iphone二维码显示需要输入密码登陆,翔傲公司当庭告知该密码与2016年8月5日其发送高保真原型交互时的密码相同。庭审中,翔傲公司当庭操作iphone和android两个版本的Coolbananas,除了点击该软件发送至微信朋友圈的链接,不能再回到该软件的页面,而是进入百度搜索页面,其余功能均可操作。刘联锋在庭审中确认除了2016年11月28日提出的26点意见之外的其余功能,测试版本都能实现。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私信功能增加到首页,制作照片的发表及公开增加了标签和链接、增加了可以发送至QQ和新浪,私信里面如果是链接的话打开要跳转浏览器,通知跳转,属于对合同要求的变更,但对26点意见中其余部分是否属于合同变更存在争议。2017年5月24日,刘联锋的代理人提交书面代理词,认为本案实质上是简单的合同纠纷,非软件技术问题,无需申请软件鉴定,并强调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是2016年11月25日,翔傲公司未在当天交付,已经构成违约,且翔傲公司员工在电话和邮件中均表示终止履行合同的意思,构成根本违约。本院认为,本案是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原告(反诉被告)刘联锋与被告(反诉原告)翔傲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及附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一、翔傲公司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未在约定期限内按时提交约定的技术成果,并构成根本性违约;二、翔傲公司是否应退还刘联锋已支付的12万元;三、案涉《技术开发合同》及附件是否应予解除;四、刘联锋是否应当继续支付剩余开发经费8万元。关于争议焦点一、翔傲公司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未在约定期限内按时提交约定的技术成果,并构成根本性违约的问题。首先,合同中虽然约定2016年6月25日完成测试,正式上线,但同时注明时间均为计划时间,具体计划根据合同签订时间调整,可见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的。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十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多次同意对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变更。2016年10月27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交付日期变更为2016年11月25日,且双方均确认刘联锋此时尚未履行其应负的验证码充值、微信支付等义务。其次,2016年11月28日,翔傲公司通过QQ发送了“软件测试版本”iphone版本,虽然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邮件发送,也未同时发送android版本,但刘联锋当日对此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出书面异议,而是通过电话提出了26点修改意见,可见其已经收到iphone版本并希望继续修改版本以达到其要求。直到2016年12月7日,即刘联锋与被告公司员工李君电话通话数日之后,刘联锋才就发送形式和只有iphone版本的问题向翔傲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再次,案涉的技术开发,双方当事人均有一定义务,刘联锋对合同的延期存在一定责任。最后,刘联锋认为李君的电话和邮件均代表翔傲公司存在终止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李君在电话中表示觉得没有必要再投入成本是因为其认为刘联锋怎么样都不会验收软件,同时李君还告知跟公司商量后会发正式邮件通知,且数日后的邮件并未正式通知解除合同,而是通知刘联锋面谈解决方案。综上,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翔傲公司有终止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翔傲公司也并不能因为2016年11月25日没有通过邮件发送iphone和android版本的测试软件而构成根本性违约。关于争议焦点二、翔傲公司是否应退还刘联锋已支付的12万元。首先,《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五个工作日内,刘联锋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刘联锋签署软件交互和风格确认单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合同附件一《移动客户端项目服务合同细则》约定,刘联锋如要终止合同,需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翔傲公司,并说明终止理由,经翔傲公司确认之后方可解除,但刘联锋仍须根据软件的完成进度向翔傲公司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因此,刘联锋已支付的12万元,是签署软件交互和风格确认单后应支付的款项。款项的性质并非预付款,而是软件开发经费。由于2016年8月5日,翔傲公司向刘联锋提供了高保真原型交互,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和软件完成进度,刘联锋已支付的12万元属于应支付费用,不能要求退回。关于争议焦点三、案涉《技术开发合同》及附件是否应予解除。《技术开发合同》约定该合同期限一年。2016年12月9日,刘联锋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债务,且现合同已经过期,原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刘联锋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争议焦点四、刘联锋是否应当继续支付剩余开发经费8万元。合同附件一《移动客户端项目服务合同细则》约定,刘联锋如要终止合同,仍须根据软件的完成进度向翔傲公司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由于刘联锋明确表示不同意对翔傲公司已经制作的软件进行鉴定,因此,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翔傲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已经可以基本实现合同附件二《Coolbananas移动客户端项目需求说明书》的要求,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刘联锋需要继续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三笔款项,即合同总金额的30%,6万元。由于翔傲公司尚未协助刘联锋将合同软件上传至第三方移动客户端运营商市场,也未将软件及源代码交付给刘联锋,因此刘联锋不必支付合同约定的第四笔款项,即合同总金额的10%,2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刘联锋与被告(反诉原告)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附件。二、原告(反诉被告)刘联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发经费人民币6万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刘联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联锋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原告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25元,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刘联锋负担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天姣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邓泽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焦恩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