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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治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顺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治辉,赵顺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96号申请执行人:赵治辉,男,汉族,2010年10月4日出生。法定监护人郑春燕,女,汉族,住温江区。被执行人赵顺富,男,汉族,住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40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赵治辉申请执行赵顺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249.70。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顺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治辉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9249.7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赵顺富尚欠申请人赵治辉9249.70元。二、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4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代理审判员 王 杰陪 审 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