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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清建与廖俊红、刘琴、袁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建,廖俊红,刘琴,袁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889号原告:李清建,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娜,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俊红,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刘琴,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袁益,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李清建与被告廖俊红、刘琴、袁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清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建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清建负担。审 判 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方显琼书 记 员  李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