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思文、周汉尧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文,周汉尧,王季庄,杨新华,周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212号被执行人陈思文,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周汉尧,女,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王季庄,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杨新华,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周华祥,男,汉族,1957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思文、周汉尧、王季庄、杨新华、周华祥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思文已将其应缴罚金40000元交清。经查,被执行人周汉尧、王季庄、杨新华、周华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