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福金与林口县远方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675号申请执行人郑福金,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县远方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231025100005459。法定代表人樊喜明,男,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口县远方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封,但不足以偿还其所有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