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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福金与林口县远方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675号申请执行人郑福金,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县远方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231025100005459。法定代表人樊喜明,男,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口县远方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封,但不足以偿还其所有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