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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志品、陆光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志品,陆光荣,付甘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210号被执行人陶志品,男,壮族,1994年7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被执行人陆光荣,男,瑶族,1995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付甘奇,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陶志品、陆光荣、付甘奇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陶志品、陆光荣、付甘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