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曹丽与武治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武治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587号原告:曹丽,女,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武治成,具体信息不详。原告曹丽与被告武治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丽负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