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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刑更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侯小俊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小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96号罪犯侯小俊,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10)高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小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本院于2012年6月30日减刑一年;于2014年4月30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侯小俊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80分。劳动改造方面,能立足岗位,自觉学习生产技术,认真钻研工艺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小俊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4年4月减刑后,于2014年7月31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2月15日、8月13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1月15日、3月15日、5月13日、10月12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7年1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帐、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侯小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小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