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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磐石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玉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玉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031号原告:磐石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波,经理。被告:常玉才,男。原告磐石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玉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5日立案。原告磐石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磐石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贵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思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