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郝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郝艳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391号原告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疏导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49192X。法定代表人张兆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勇,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吕中杰,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郝艳平,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郝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399.75元,其余10199.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逯 涛审 判 员 张 彦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