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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向明与付金山、定西华冠橡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杨志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明,付金山,定西华冠橡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杨志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陈向明,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付金山,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定西华冠橡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金龙路法定代表人付金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志广,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8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7)甘11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付金山、定西华冠橡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杨志广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向明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60000元,及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按实际迟延履行天数计算的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8520元,执行费1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金山、定西华冠橡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杨志广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金山、定西华冠橡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杨志广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付金山、定西华冠橡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杨志广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如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桂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