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710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弥勒市大地绿源家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首快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勒市大地绿源农资有限公司,云南首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7102民初135号原告:弥勒市大地绿源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法定代表人:杨景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女,1975年7月24日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兴,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首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张吉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弥勒市大地绿源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首快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弥勒市大地绿源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已向其赔偿了货物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勒市大地绿源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弥勒市大地绿源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会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苑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