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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祝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俐,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祝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购房款本金345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6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川1402执25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5)眉东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祝建已按上述协议内容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