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1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海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1刑初90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海某某,女,1992年8月12日出生,彝族,文盲,村民,住昭觉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公安局看守所。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7)昭检刑诉字第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海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良柏、代理检察员罗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海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工商银行门口附近,因形迹可疑被渝中区公安局民警盘查。盘查时,民警让被告人马海某某把放在口袋里的手伸出来。被告人伸手时,将藏匿在包里面的毒品可疑物顺带出来掉在地上,可疑物经鉴定后为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13.19克。被告人马海某某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海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工商银行门口附近,因形迹可疑被渝中区公安局民警盘查。盘查时,民警让被告人马海某某把放在口袋里的手伸出来。被告人伸手时,将藏匿在包里面的毒品可疑物顺带出来掉在地上,可疑物经鉴定后为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13.19克。被告人供述该毒品海洛因系外号“机子”彝族女老乡送给其吸食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海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工商银行门口附近被抓获。2、毒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照片、毒品指认照片、毒品称量照片、毒品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马海某某处搜来的毒品已被公安扣押,毒品经鉴定为海洛因,海洛因净重13.19克。3被告人马海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海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被告人马海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马海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某某目无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海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阿比马麻审 判 员 吉 兰人民陪审员 勒石石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