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洪玲敏、周恩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玲敏,周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014号申请人:洪玲敏,女,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周恩东,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洪玲敏与被执行人周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683执103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盼 盼审判员 潘���锋审判员 陈 荣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裘金(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