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传武、李记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传武,李记宝,梁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663号被执行人毛传武,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李记宝,男,1986年6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梁明星,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毛传武、李记宝、梁明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传武的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记宝的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明星的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毛传武、李记宝、梁明星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