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成群保与杜爱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群保,杜爱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770号原告:成群保,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杜爱东,男,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成群保与被告杜爱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丽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庄娇、人民陪审员刘书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群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爱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群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履行给付人工工资(7000元)柒仟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跟随被告杜爱东做木工及家庭装修(赵氏海鲜)等,目前尚欠工资款人民币柒仟元整,多次电话催付,并登门催讨,均无结果,无可奈何,只能诉至法院。被告杜爱东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条》一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举证及质证,视为其放弃上述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期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工作从事木工,被告给付过一部分劳务工资后,双方于2015年2月18日进行结算,被告杜爱东尚欠原告人工工资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份欠条载明:“尚欠成群保13年人工工资7000(柒仟元整)15年7月前结清杜爱东15.2.18”。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以债权人身份提起劳务合同给付劳务费欠款之诉,就此举证由被告杜爱东签名确认的欠条,能够反映被告杜爱东欠原告劳务费700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杜爱东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爱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群保给付工资款7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杜爱东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原告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丽莉代理审判员 庄 娇人民陪审员 刘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