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莉与李德康、陈复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莉,陈复梅,李德康,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抗1号抗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李莉,女。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陈复梅,女。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李德康,男。申诉人李莉因与被申诉人陈复梅、李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安检民(行)监[2017]6109000000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桥花审 判 员 黎 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