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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莉与李德康、陈复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莉,陈复梅,李德康,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抗1号抗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李莉,女。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陈复梅,女。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李德康,男。申诉人李莉因与被申诉人陈复梅、李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安检民(行)监[2017]6109000000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桥花审 判 员  黎 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