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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任新普与新疆八家户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普,新疆八家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48号原告:任新普。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军,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华,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八家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世文,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新普与被告新疆八家户工贸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新普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军,被告新疆八家户工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卜世文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5月25日原告任新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新普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新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57.91元(原告任新普已预交),减半收取9678.95元,由原告任新普负担。余款9678.9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任新普。审 判 长 马 瑛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人民陪审员 胡映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喜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