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罗德江与赵正勇、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德江,赵正勇,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罗德江,赵正勇,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德江,男,1961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银忠,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勇,男,1974年6月5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朝川,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一路4小区***号。法定代表人:马占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上诉人罗德江因与被上诉人赵正勇、原审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德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万利代理审判员 林 丽代理审判员 白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