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高俊与被执行人田青虎买卖合同纠纷一 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高俊,田青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7号申请人王高俊。被执行人田青虎。申请人王高俊与被执行人田青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14)白水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其家属清付了案件款10000元,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保证剩余案件款于2018年3月前清付,申请人表示同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贵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