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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顾德英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德英,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张进伟,徐永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张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3行初49号原告顾德英,女,193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华,上海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之子。被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宋唯。委托代理人贾靓。第三人张进伟,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第三人徐永凤,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以上两第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冯大志,上海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刘嬿。委托代理人陈谷生,上海市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雪峰,上海市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连兴,男,193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理人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德英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因机构改革,房地产登记职责于2016年10月8日起由被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承继)作出的房屋转移登记一案中,原告顾德英主动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德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总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顾德英负担。审 判 长  陈剑红审 判 员  王秀岩人民陪审员  储静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玮骅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