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578、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互为被告)荆州市天成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互为原告)任江劳动争议纠纷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578、594号原告(互为被告):荆州市天成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斌。诉讼代理人:郑静。被告(互为原告):任江。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鹏、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互为被告)荆州市天成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互为原告)任江劳动争议纠纷二案中,原告(互为被告)荆州市天成印染有限公司、被告(互为原告)任江分别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互为被告)荆州市天成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互为原告)任江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互为被告)荆州市天成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互为原告)任江的起诉。二、准许被告(互为原告)任江撤回对原告(互为被告)荆州市天成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案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互为被告)荆州市天成印染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互为原告)任江负担5元。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