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姜晓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姜晓霏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钢,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晓霏。委托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姜晓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姜晓霏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同意被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经本院审查,被上诉人姜晓霏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姜晓霏撤回起诉;二、准许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三、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616元,由被上诉人姜晓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