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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韩光荣、韩俊兴与陈和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荣,韩俊兴,陈和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644号原告:韩光荣,男,汉族,籍贯江苏省丰县,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清霞,女,汉族,籍贯湖北省红安县,退休职工,住新疆和静县。原告:韩俊兴,男,汉族,籍贯江苏省丰县,住新疆和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红,汉族,籍贯四川省西充县,农民,住新疆和静县。被告:陈和平,男,汉族,籍贯四川省南充县,农民,住新疆和静县。原告韩光荣、韩俊兴诉被告陈和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韩光荣、韩俊兴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光荣、韩俊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光荣、韩俊兴撤诉。案件受理费2967.28元,减半收取1483.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光荣、韩俊兴负担。审判员  董中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达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