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延平与张宏利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延平,张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赵延平,女,住净月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宏利,女,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赵延平与被执行人张宏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及房产、车辆。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张宏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赵延平与被执行人张宏利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延平已收到被执行人张宏利给付的执行回款10000元,现被执行人张宏利已按协议约定履行部分义务,故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