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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绍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26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绍坚,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绍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绍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2日21时5分许,被告人黄绍坚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三达路北延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黄绍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8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黄绍坚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黄绍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黄绍坚的供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前科查询,户籍材料,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绍坚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绍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本院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绍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绍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丘雅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