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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0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吕炳桂,总经理。被执行人: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邹德勇,董事长。关于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53民终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精轧机违约金272.5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93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涿州支行的账号有存款1002707.520美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涿州支行的存款42万美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永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忠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