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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0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春生与被执行人刘应华、曹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生,刘应华,曹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0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春生被执行人:刘应华被执行人:曹玉飞申请执行人周春生与被执行人刘应华、曹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春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刘应华、曹玉飞立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春生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玉飞有住房公积金储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曹玉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源:百度“”